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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扶持方式和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其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使用范围包括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
《办法》规定,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包括贴息项目和奖励项目。贴息项目扶持标准为,对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40%。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在奖励项目中,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融资、培训、管理咨询、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按规定,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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