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最基本需求的权利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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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5、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6、扩展资料:公约共54条。
7、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8、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9、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10、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11、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12、参考资料:儿童权利公约-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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